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永發 代理人 鄭光評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另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之1復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8年3月12日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檢附之資料核未齊備,而有裁定命補正之必要,經本院於
108年6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及預納郵務送達費,該裁定已於108年6月19日送達聲請人代理人,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件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45至47頁、第51頁)。聲請人逾期並未補正,本院定於108年8月19日調查訊問,聲請人代理人到庭陳稱:伊有將補正裁定影印寄給聲請人,並向聲請人確認,但聲請人未補正,後來伊聯繫不到聲請人,有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通報等語,並經本院查詢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郵務送達費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訊問筆錄、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份、答詢表3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3至74頁、第79至87頁)。從而,本件更生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書記官蘇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