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1473號聲請人 劉安祺 相對人 劉洪雅麗 (已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劉安祺聲請對相對人劉洪雅麗為監護宣告,惟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劉洪雅麗已於民國112年1月2日死亡,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是本案程序已無續行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