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 蔡舜丞 被告 陳佳伶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謝梨敏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雅馨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