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5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52號聲請人 林書弘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俊宏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5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忠欣國際有限公司 劉瑞宗 新北市鶯歌區農會111年8月10日149,00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