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185號上訴人丙○○
之1號丁○○
5樓之1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8月28日第1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上訴狀表明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前開上訴聲明,即駁回其上訴。
二、依上訴利益依法繳納裁判費。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