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066號聲請人乙○○被繼承人甲○○生前最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定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項關於「被繼承人於民國96年7月21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於民國96年8月27日死亡」。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