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親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終止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親字第196號原告 趙進福 被告 趙長壽 (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此種情形,因不能補正,不適用同條第1項但書先命補正之規定。
二、本件原告以趙長壽為被告而提起本件撤銷終止收養事件,然依卷附除戶戶籍謄本所示,趙長壽已於民國105年6月24日死亡,依前開規定,本件起訴為不合法,爰不命補正,即裁定駁回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書記官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