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4號原告 李秋雯 被告 黃志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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