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46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46926號債權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住○○市○○區○○○路000號8樓
送達代收人 周雅菁 住○○市○○區○○○路0段0000號4樓債務人郁陵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之2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兼法定代理 鄭高娟 惠住○○市○○區○○○○路00巷0號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債務人 鄭伯耕 住○○市○○區○○○○路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等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鄭伯耕於第三人OOOOOOOOOOOOOO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臺南市,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