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5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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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1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秋田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秋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秋田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5年度上訴字第75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范惠瑩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吳福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