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02號原告 謝鄭源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張秀珠 等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