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0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0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052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99年度除字第205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2│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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