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親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親字第29號原告 金雅雯 被告 胡滿平 被告 胡毅慈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又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同法第77條之14第1項復已揭示。且該等規定於家事事件均有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並於0年00月0日生送達之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越上開期間迄未補繳裁判費,復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佐,依上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傳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