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號原告 李浩銅 訴訟代理人 蘇國興 被告 羅巧葳 原名 羅麗娟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12日上午11時20分許,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書記官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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