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范阿清被告陳志宜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阿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范阿清因被告陳志宜竊盜案件(案號:99年度易字第472號),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20,000元(收據號碼:99刑保字第1405號),已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嗣前開案件經判決確定,被告屢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均未到案執行,復經派員拘提而未獲,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 繕本)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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