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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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6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家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3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家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家榮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均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附表所列各罪均係受刑人在裁判確定前所犯,又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宣告之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至於其餘之罪刑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聲請人係經受刑人請求而就附表所列各罪刑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刑事聲請狀、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按,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並具體審酌受刑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彼此間關聯性、個別犯行之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犯罪傾向及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與受刑人之意見,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書記官王翰揚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1年2月3日111年3月14日111年4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38號等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38號等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3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69、246、261號111年度易字第169、246、261號111年度易字第169、246、261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1日111年8月1日111年8月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69、246、261號111年度易字第169、246、261號111年度易字第169、246、261號確定日期111年9月5日111年9月5日111年9月5日備註編號1至6之罪刑,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7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嘉義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844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1年2月4日111年2月14日111年3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38號等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38號等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3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69、246、261號111年度易字第169、246、261號111年度易字第169、246、261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1日111年8月1日111年8月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69、246、261號111年度易字第169、246、261號111年度易字第169、246、261號確定日期111年9月5日111年9月5日111年9月5日備註編號1至6之罪刑,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7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44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1年2月12日111年1月21日111年3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135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808號等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80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26號111年度易字第450號111年度易字第450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31日111年9月21日111年9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26號111年度易字第450號111年度易字第450號確定日期111年10月3日111年10月24日111年10月24日備註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315號編號8、9之罪刑,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45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505號)編號10.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年5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80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嘉簡字第953號判決日期111年9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嘉簡字第953號確定日期111年11月1日備註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6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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