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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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02號原告 朱飛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永通 間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以111年度補字593號裁定,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本件房屋相關拍定資料(權利移轉證書、拍定金額、有否點交)等、請求權基礎等。該裁定已於111年10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憑,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