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616號債權人博俊體能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博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學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已催告陳學樟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註:聲請狀所附存證信函未載明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