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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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082號

原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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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桂先農

送達代收人 趙志潔

被告 李冠文瑞文 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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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353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書記官陳香菱

歷審裁判

  • 中壢簡易庭 113 年度 壢簡 字第 1082 號裁定(113.08.08)[和解]
  • 中壢簡易庭 113 年度 壢簡 字第 1082 號和解筆錄(113.12.18)[和解]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司促 字第 559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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