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934號
原告 秦麗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睿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之起訴狀上並未有原告之簽名或蓋章,原告起訴之程式即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原告應補正記載有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及繕本。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書記官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