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294號

原告乙○○

被告己○○

丙○○

午○○

甲○○○

辰○○

卯○○

子○○

丁○○

丑○○

寅○○

癸○○

戊○○

辛○○

壬○○

庚○○

巳○○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受之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74,6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3,400元/㎡×1138.49㎡×15/155=374,600元,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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