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298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丁○○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6,20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書記官顏崇衛

附表:

請求

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

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

金額

294,619元

1

利息

294,619元

112年3月5日

113年4月25日

(1+52/365)

8.59%

28,913.26元

2

違約金

294,619元

112年4月5日

113年4月25日

(1+21/365)

0.859%

2,676.38元

小計

31,589.64元

合計

326,2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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