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298號
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丁○○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6,20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書記官顏崇衛
附表:
請求
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
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
金額
294,619元
1
利息
294,619元
112年3月5日
113年4月25日
(1+52/365)
8.59%
28,913.26元
2
違約金
294,619元
112年4月5日
113年4月25日
(1+21/365)
0.859%
2,676.38元
小計
31,589.64元
合計
326,2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