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3148號債權人 張榮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志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年息百分之6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按民法規定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㈡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