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救字第7號聲請人 林美月 代理人 李泰宏 律師(法扶)相對人 林保羅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執行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審查表以為釋明,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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