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479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麥康裕債務人 黃怡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七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
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七計算利息。㈡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年8月13日止,尚有新臺幣77512元
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