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91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4月15日上午9時4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及歷史帳單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至被告雖
抗辯希望分期清償云云。然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民
法第3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縱令被告請求分期清償,
原告亦無允許被告分期清償之義務,被告上開辯解,自不足
採。從而,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