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簡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0年度南簡字第89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明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上午十一
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孫玉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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