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205號原告 李永康 被告 劉綺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7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本件被告被訴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1年10月2日上午11時8分許辯論終結,有本院錄音資料查詢在卷可稽,原告於同日下午3時35分許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其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及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足憑,依上說明,原告之訴於法尚有未合,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陳菊珍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上訴狀。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