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國字第2號原告美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瑜紋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固據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惟經原告於民國101年10月
1日擴張訴之聲明,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柒仟玖佰叁拾陸萬貳仟伍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壹萬零肆佰伍拾陸元,扣除前開已繳之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拾萬陸仟肆佰伍拾陸元。惟查原告於本院
101年10月26日裁定命其依限補繳上開裁判費用後,於101年10月29日具狀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訴訟標的價額擴張為新臺幣捌仟壹佰貳拾伍萬零壹佰貳拾伍元(含請求損害賠償金額新台幣7,936萬2,597元及廠房損害188萬7,528元,共計8,125萬0,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貳萬柒仟零捌拾捌元,扣除前開已繳之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拾貳萬叁仟零捌拾捌元,爰予裁定更正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柒拾貳萬叁仟零捌拾捌元,併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