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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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2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清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第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清水因犯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清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分別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符合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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