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49號原告大宏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美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陸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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