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12號原告即反訴被告乙○○被告即反訴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書記官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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