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26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262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林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3865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簡字第436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馬林與案外人 周睿彥 係朋友,被告於民國101年1月24日15時15分許,在高雄市○○區○○街○巷○號之「大唐天下大樓管理室」大廳內,因細故與周睿彥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人之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在周睿彥身旁協調糾紛之告訴人即周睿彥女友 陸佩妤 臉部,致告訴人受有左眼眶挫擦傷0.5X0.2公分、左鼻樑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
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