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51號原告 王瀞密 地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李代昌 律師
陳奕豪 律師 蘇淯琳 律師 王佩琳 律師(已解任) 蔡文玲 律師(已解任) 張景婷 律師(已解任)送達代收人 張瓊宜 被告 徐嘉成 地址詳卷
蘇燕茹 地址詳卷 謝妍蓁 地址詳卷 廖坤賢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11年度訴字第4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貞瑩
法官陳薇芳法官粟威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