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13號聲請人 石舜日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 律師相對人寶貝熊電子遊戲場業法定代理人 傅彤恩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113年度勞補字第31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
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訂。
二、兩造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法扶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准許法律扶助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法扶高雄分會之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准予扶助證明書、專用委任狀附卷可稽,且聲請人已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提起訴訟,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勞補字第311號受理在案,而綜觀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及其他證據,本院認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