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18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靖旻
張景堯共同選任辯護人黃燦堂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續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張靖旻及張景堯(下稱被告2人)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告訴人 鄭李玉鳳 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對被告2人撤回告訴,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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