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訴緝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替代役實施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緝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德平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097、1098、10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德平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黃政忠法官翁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