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9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新臺幣肆拾叁萬壹仟叁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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