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簡字第2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竹簡字第25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淳銘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1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淳銘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賴淳銘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時間,在新竹市○○路○○號1樓振興自助洗衣店內,趁無人之際,徒手從烘衣機內分別竊取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 楊欣 潔、 胡美玲 、 林宜 暄所有之女用內褲,竊得後均攜回新竹市○○路○○號6樓之2住處衣櫥內藏放,嗣經 楊欣潔 於100年12月12日晚上發現送洗之衣物數量有短少,乃調閱自助洗衣店內監視錄影器畫面,並於100年12月13日晚間9時許報警處理,經警通知賴淳銘到案,經其同意後至上址住處搜索,在其衣櫥內扣得遭竊之女用內褲,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一)被告賴淳銘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中之自白(見偵查卷第4至11、44、45頁)。
(二)被害人楊欣潔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查卷第12、13頁)。
(三)被害人胡美玲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查卷第14、15頁)。
(四)被害人 林宜暄 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查卷第16、17頁)。
(五)扣案之女用內褲(扣押物品清單見偵查卷第22頁)。
(六)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贓物認領保管單3份、查獲贓物照片及振興洗衣店內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19張(見偵查卷第19至26、28至36頁)。
(七)綜上,本件事證已明,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
四、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數罪併罰:又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4次竊盜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自應予分別論罪,合併處罰。其中附表編號一、四所示被害人楊欣潔所有之內褲遭竊之行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屬1罪,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量刑:爰審酌被告前無任何刑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按,足徵素行良善,惟其為貪圖一己之私慾而竊取女用內褲,所為實不足取,然犯罪後坦認犯行不諱,態度尚可,犯罪手法亦屬平和,部分被竊物品已由被害人楊欣潔、胡美玲及林宜暄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3份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24至2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書記官許榮成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犯罪時間│犯罪事實│主文罪名及宣告│││││刑│├──┼───────┼──────────────┼───────┤│一│民國100年10月│賴淳銘在新竹市○○路○○號1樓│賴淳銘犯竊盜罪│││間某日│「振興自助洗衣店」內,趁無人│,處拘役拾伍日││││之際,徒手從烘衣機內竊取楊欣│;如易科罰金,││││潔所有之女用內褲3件(價值約│以新臺幣壹仟元││││計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壹日。││││得手後隨即離去。││├──┼───────┼──────────────┼───────┤│二│100年11月20日│賴淳銘在新竹市○○路○○號1樓│賴淳銘犯竊盜罪│││晚間8時許│「振興自助洗衣店」內,趁無人│,處拘役拾伍日││││之際,徒手從烘衣機內竊取胡美│;如易科罰金,││││玲所有之女用內褲3件(價值約│以新臺幣壹仟元││││計1,200元),得手後隨即離去│折算壹日。││││。││├──┼───────┼──────────────┼───────┤│三│100年12月3日晚│賴淳銘在新竹市○○路○○號1樓│賴淳銘犯竊盜罪│││間9時30分許│「振興自助洗衣店」內,趁無人│,處拘役拾伍日││││之際,徒手從烘衣機內竊取林宜│;如易科罰金,││││暄所有之女用內褲4件(價值約│以新臺幣壹仟元││││計2,000元),得手後隨即離去│折算壹日。││││。││├──┼───────┼──────────────┼───────┤│四│100年12月12日│賴淳銘在新竹市○○路○○號1樓│賴淳銘犯竊盜罪│││晚上某時許(聲│「振興自助洗衣店」內,趁無人│,處拘役拾伍日│││請簡易判決處刑│之際,徒手從烘衣機內竊取楊欣│;如易科罰金,│││書誤載為100年│潔所有之女用內褲3件(價值約│以新臺幣壹仟元│││12月3日晚間9時│計1,000元),得手後隨即離去│折算壹日。│││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