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簡字第178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壢簡字第1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7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擇東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暨正本第2頁關於裁判法院記載「刑事第十五庭」更正為「刑事第十九庭」。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2頁關於裁判法院記載「刑事第十五庭」顯係誤繕,惟觀諸整體內容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規定更正為「刑事第十九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高健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