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23號原告 呂秋華 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 律師被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被告 曾詠晴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琬婷 律師
王志中 律師 吳小燕 律師複代理人 顏婌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2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