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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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842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
己○○被告 辰紀 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
乙○○○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書記官傅美蓮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年利率│利息之計算│違約金之計算│├──┼──────┼────┼──────┼─────────────────────────┤│1│3,000,000元│3.58%│99年6月20日│自99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年利率百分│││││起至清償日止│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2│5,000,000元│3.58%│99年5月29日│自99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年利率百分│││││起至清償日止│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3│3,587,640元││99年6月18日│自99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年利率百分││││3.23%│起至清償日止│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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