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0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10月、10月、8月,經定刑後,目前在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於民國99年9月7日經法務部法矯字第0999036854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7月15日以97年度上易字第10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本院於97年5月15日以97年度易字第10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上開2案並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7月14日以97年度易字第17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12月9日以97年度易字第32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開2案並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附卷可稽。嗣受刑人於97年8月28日入監服刑,99年9月7日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3月22日,復因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縮短刑期日數6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1月15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9月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989號函及其檢附之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蒨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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