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65號原告 李錦茹 被告 王振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振雄間請求返還保證書(註:案由應更正為「給付證明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提供訴外人 王登興 之死亡證明書與除戶謄本,性質上係請求被告應為一定行為。因此,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