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37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38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正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上午10時4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書記官蕭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