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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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9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938號聲請人 江鴻壽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瓐姍┌─────────────────────────────────────┐│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93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盛業實業有│國泰世華商│100年7月10日│100,000元│CN0000000│無│││限公司楊文│業銀行板橋│││││││仁│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