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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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39號原告 陳盛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總經理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總經理委任關係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是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