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197號原告丙○○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99年度易字第75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詳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等二人 范光意 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