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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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9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1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5032號判決及本院98年度訴字第4287號判決、99年度訴字第149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均應補充為「板橋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6842、7066號」;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應予補充更正為「98年9月15日下午2時15分許為警查獲採尿前26小時內某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應予補充更正為「98年9月21日晚間7時10分許為警查獲採尿前26小時內某時」),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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