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易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885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郭清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吳進寶法官陳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書記官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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